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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补偿的税务怎么处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及其附加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营业税改增试点过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性搬迁的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归还,显然属于免税范围,不用缴纳,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宣传提纲》的通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因此,性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用缴纳土地。

印花税

性搬迁企业与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即企业尚未完成搬迁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故着重以公告为依据进行分析。

公告按照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逻辑,对企业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进行了全面规范。借鉴土地和房地产项目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周期清算、递延亏损弥补期限等是该公告最大亮点。

一、非承租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

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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