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伤残待遇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还提到了工亡待遇标准和工伤赔偿项目。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伤残人士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成都工伤赔偿标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每人每年72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的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成都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结语
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篇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文章。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不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包括本人工资×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和本人工资×21个月,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包括本人工资×18个月和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标准则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对于工亡待遇标准和工伤赔偿项目也有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