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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3、“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4、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即申请人起诉前。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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