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使得羁押期限内侦查无法终结,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再延长,例如交通不便地区的复杂案件、犯罪集团重大案件、有流窜作案情形或者取证较为困难的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则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当事人身份之日起重新进行计算,但是不能停止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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