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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

来源:华佗小知识

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开具要求具体如下:

1、开具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2、开具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的要在联加盖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

4、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

5、临时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已取得的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应当由丢失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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