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10%股份的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知情权;
3、参与决策权;
4、选择管理者权;
5、监督管理者权;
6、优先受让权;
7、优先认购新股权;
8、退股权;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10、决议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