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包括: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取得离婚证书以来,双方终止了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本单位、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两张;
6、离婚协议。协议书应当说明双方离婚的含义,说明子女抚养教育、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的妥善安排,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在一个月内发给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当事人一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