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不胜任工作 被辞的,无法获得补偿;如果是转正后不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被辞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并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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