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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收费1~5级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扶持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房屋、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事处(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法律依据:《物业法》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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