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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为什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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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违反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规则。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第37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犯和人员的决定》规定: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对于行凶报复的罪犯,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见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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