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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定义是怎样的?

来源:华佗小知识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合同时需注意保管人需为合法组织,存货人需审查代理人资格,合同中需约定损耗责任。违约责任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补救措施等方式。违反合同需承担补救措施,以保障合同利益。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双方应平等地具有法律地位,这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该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是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保管人应确切地了解存货人所存放的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最显着的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更换仓储物、补足数量等等。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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