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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被村里强行征用怎么解决

来源:华佗小知识

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反映,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征地批文的话,可以对征地批文进行复议,没有批文的可以申请查处。

一、征地补偿该如何维权?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或省级)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起诉。但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的职责,涉及、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法制机构。

二、征地补偿遗漏怎么办

征地补偿遗漏,可以向征地部门申请遗漏的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征地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征地以后是否必须拆迁?

我们说的征地,通常是指征收土地,而拆迁则是指征收房屋,征地之后是否一定会拆迁,则主要看征地红线范围内有什么,如果没有建筑物,构筑物,那么就直接征地,如果有房屋、工厂、养殖场,则还会涉及到房屋、工厂、养殖场的拆迁问题,比如,咱们要修一条铁路,那么铁路经过之处,如果没有房子,征收土地即可,如果有房子,当然要征收房子。现在在不少农村,整村的土地都被征收了,但是却没有拆迁房屋,于是才有了前面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征地基本上都是对土地变零为整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又或者这些村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拆迁方先对土地进行征收储备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以减少拆迁成本压力和拆迁的阻力,遇到这种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搞清楚拆迁方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文件,切莫被非法拆迁侵吞了自己的土地和家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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