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一、分包工程款纠纷所在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二、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