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要把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证件的行为,由机关扣留其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