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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否能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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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可以再申请的,

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1、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

2、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最新要求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6、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8、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9、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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