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财产保全的原因都有什么?

财产保全的原因都有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