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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有效期

来源:华佗小知识

抵扣有效期问题:抵扣有效期被取消,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都没有申报抵扣的期限;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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