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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持票人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华佗小知识

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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