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不让见孩子可以向起诉,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