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百四十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美沙酮1千克以上;
3.、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2.、美沙酮不满200克的;3.、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