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盖章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的;
5.扩大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