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
第二十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3、《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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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