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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法律依据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

第二十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3、《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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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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