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该在销售发生时开具,具体的时间范围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开具的请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同时,开具的范围与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