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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的有关规定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1、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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