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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四年多久开始减刑

来源:华佗小知识

判四年九个月开始减刑,具体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左右的服刑人员最少有一次减刑机会,如果不是特殊情况重大立功表现的,每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减刑间隔期一年左右;
2、犯人减刑后最低的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也就是说最多可以减刑两年。从送交监狱服刑后,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向监狱申请减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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