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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u盘证据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向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u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u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u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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