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上是故意的: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2、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
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二)主观上是过失: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体、客观要件与客观方面的构成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是一致的,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它是过失的额,具体表现为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工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