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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异地开对公账户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公司的对公账户可以在异地开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 单位客户因附属的非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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