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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过认证的蓝字的处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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