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方式:若出于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目的,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