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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管辖起诉

来源:华佗小知识

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双方均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向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对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②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③被劳动教养的人;

④被监禁的人。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9.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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