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虽然现在很多地区的男女在结婚的时候,双方都会协商由男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给女方作为结婚彩礼,但就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其实法律中并没有将彩礼定为结婚的必要流程,因此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给付。
根据现实情况,以下部分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1、按照习俗给付的金钱;
2、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首饰、金饰等;
3、婚前赠与的大宗高价值物品,比如房屋、车辆等;
4、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其他财物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