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有哪些误区
来源:华佗小知识
诉讼离婚时都存在如下误区: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会产生不利的判决结果;
2、判决离婚的依据为双方是否均同意离婚;
3、处理财产纠纷时,对出轨方一定会予以“净身出户”的处罚;
4、诉讼离婚时存在的其他误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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