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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如何办理离婚证?

来源:华佗小知识

判决离婚后不需要办理离婚证,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办理再婚手续。《民法典》规定,申请离婚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撤回申请,离婚需经调解或判决,如重婚、家暴等情形下可准予离婚。夫妻通过起诉办理离婚需符合感情破裂标准,并可协商离婚事项。

法律分析

一、判决离婚后如何办理离婚证?

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也就不存在判决离婚怎么办离婚证的问题。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再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如果因丢失离婚判决书无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由当事人凭身份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诉讼的档案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查阅和复印当事人离婚判决书手续,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管理公章,就可以作为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使用。

二、《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经过起诉来办理离婚的,是属于司法机关对夫妻之间的婚姻状态进行了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是否达到了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来进行认定,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协商离婚的具体事项。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经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想再婚,只需携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如果离婚判决书丢失,可向办理离婚诉讼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公章,作为离婚判决书的有效证明。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离婚登记申请在收到后30日内可以撤回,双方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发给离婚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进行调解或向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特定情形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是司法机关对婚姻状态的认定,当事人也可协商处理离婚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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