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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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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即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
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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