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网络如何认定?

网络如何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