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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话,可以进行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对财产分割后悔的话,不会进行受理。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的行为,也不能对财产分割协议后悔。

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当中,一方以欺诈或者威胁的手段逼迫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话,那么该离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当中的条款会作废。即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在一年之内向申请撤销。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什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作区分,均以无效合同处理,而《民法典》则区别了两种情况:一种为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另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或者以损害社会代共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否则违反强行性规定则导致合同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全国和全国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颁布的行规中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到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以当事人主观是否故意为要件。例如,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法律、行规所禁止的,但客观上却违反了法律、行规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民法典是否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

签订合同时虚构债权转让金额的,该行为是无效的,虚假债权转让金额是属于欺诈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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