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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服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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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复议有没改变原来的行政决定,维持的话,只能起诉最初作出决定的单位,到基层,如改变了那就可以起诉市,到中级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基层人民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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