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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迁户口手续

来源:华佗小知识

迁移户籍手续包括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和户籍迁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迁出时需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迁入时需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人可凭其他证件申报迁入登记。户口变动如结婚、离婚等需户主或本人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语

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先前往落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审核通过后会开具准迁证。然后携带准迁证和相关证件回到当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完成户籍迁移后,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相应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过机关批准。迁移至新地点后,需在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如无迁移证件,可凭其他指定证件申请迁入登记。户口变动(如结婚、离婚等)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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