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类和禁止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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