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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起诉怎么判刑

来源:华佗小知识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刑标准根据透支数额确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量刑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并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银行不能直接起诉,只能由人民提起公诉,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确定判刑标准。

法律分析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起诉怎么判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透支数额确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量刑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但对于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济之以宽;对较轻的犯罪要依法从宽判处,但对于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济之以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时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能由银行直接到起诉,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公诉案件,银行可以到机关报警,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提起公诉后,由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确定判刑标准。

结语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透支数额确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量刑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银行不能直接起诉,而是需要由人民提起公诉,最终由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确定判刑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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