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上是这样,有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但也不绝对,也可以有嫌疑人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
第二条 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
第三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机关自收到上级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