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按如下规则处理:如果是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划分;如果是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起诉分割;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要根据情况确定:
1、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
2、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