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参保地医保医院的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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