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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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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具体规定如下:
1、若诈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
2、若诈骗金额低于2000元,警方不予立案,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
3、如果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警方也会立案调查。
诈骗公私财物可以增加量刑的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因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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