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户口区与区之间迁移的方法:
1、去要落入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明。
2、去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出迁移证(提户口)。
3、回到落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二、上海市户口迁移规定:
1、上海市居民在上海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上海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2、根据规定,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自开出之日起30天内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自开出之日起40天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为无效证件,应由持证人到原开证的派出所或分(县)局用原证调换。如原证丢失,应由持证人到原开证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申请补发。
三、办理户口迁移提交资料时要注意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