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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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