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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还可以追究责任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一般不能追究责任,但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最高人民核准的,可以追究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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