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废超30万,可以开具红字申请退税。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