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晋升标准: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